社團法人台灣食品技師協會
理、監事選舉辦法
107.03.18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0.08.29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依章程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理、監事每三年改選一次,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與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會員之選舉資格,會員應於會員大會召開日45日前繳竣會費,無出會或除名等消極資格。
第三條,凡本會正式會員皆具理事或監事候選資格,榮譽會員不具理、監事候選資格。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至該屆會期結束。遇理、監事出缺經遞補後,未達章程所定名額時,不另進行補選作業。
第四條,理事會應擇定特定期間為候選人登記期間,並於投票日兩個月前週知全體會員辦理候選人登記,候選人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第五條,理、監事候選人由正式會員採自由登記。候選人登記表如附件一,除表明參選意願外,應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現任本職,並得記載學經歷及參選政見。
第六條,候選人名冊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由理事會抽籤決定選票上候選人之號次。理、監事候選人數應為選出名額之同額以上,如候選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提名補足之。理、監事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由同票之候選人抽籤定之。
第七條,理、監事選舉之選票應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用印。本選舉之投票與開票,應由監事會派員監票。選舉結果,應於選舉結束後當場宣布。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常務監事提出。未出席或未當場表示異議,而於事後提出異議者,以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5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當選之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並再以無記名單記法自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現任理事補選之。
第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當選之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現任監事補選之。
第十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