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食品技師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2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食品技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Food Technologis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TFTA。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食品技師投入食品產業服務,落實食品衛生安全專才管理,提升食品品質,藉以確保國民飲食衛生安全,維護食品技師權益,並謀食品產業之永續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食品技師投入食品產業。
二、辦理食品技師專業知能之訓練課程。
三、辦理食品產業就業輔導,促進產官學研之交流合作。
四、推動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發展之學術研究工作。
五、發行會訊及其他食品相關之出版品。
六、參與國際食品相關組織與活動,促進國際交流。
七、推動國際間食品管理系統與相關查核及驗認證事宜。
八、協助食品相關產業新科技及新方法之發展。
九、接受委託辦理或資助學者專家,從事食品相關特定題目之計畫與成果發表。
十、設立獎項,鼓勵食品相關產業之研發與升級。
十一、辦理食品產業之諮詢服務。
十二、其他為達成本協會宗旨之必要事宜。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為專業會員、一般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五種:
一、專業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領有食品技師證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專業會員。
二、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食品相關產業或在主管機關所在地區立案核准之團體,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三人為會員代表參與本會。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捐助本會經費或相關支援者,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並得免繳會費。
五、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推動食品技師投入產業服務有特殊貢獻者或為相關專家、學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並得免繳會費。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不具有前項之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兩年未繳會費者。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同意後生效。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該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提名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北、中、南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副秘書長與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務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專業及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專業及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永久會費:專業及一般會員,得以一次繳足永久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本章程經本會101年07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1年9月台內社第1010295900號函准予備查。
 
 
 
曾貽湧 理事長 / 邱致穎 秘書長
電話:04-23722500 04-23722221 傳真:04-2376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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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統編:37826784